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4題

甲公司於民國111 年8 月投入1,000 萬元資金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假設其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500 萬元,試問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之1 的…

題目

甲公司於民國111 年8 月投入1,000 萬元資金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假設其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500 萬元,試問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之1 的規定,甲公司當年度可取得的投資抵減額度為多少? A. 30 萬元 B. 5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50 萬元

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得就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按3%分3年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甲公司支出1,000萬元×5%=50萬元;當年度營所稅額500萬元,抵減上限為30%即150萬元,50萬元未逾上限,故當年度可抵減50萬元,應納稅額由500萬元降為45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