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1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政府之遺產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③被繼承人死亡前7 年時所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
題目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政府之遺產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③被繼承人死亡前7 年時所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⑤依法禁止採伐之森林 A. ①②③④⑤ B. ①②④⑤ C. ①②③ D. ①④⑤
官方答案
- 答案:D. ①④⑤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包括捐贈政府之財產、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及依法禁止採伐之森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係屬第17條之扣除額,仍須先列入遺產總額再扣除;死亡前7年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已逾5年期間,仍應列入。故選①④⑤,答案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