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4題
假設甲售予乙土地一塊,買進時之現值為200 萬元,市價500 萬元,賣出時之現值為350 萬元,市價7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為120%),累進起點地價為100…
題目
假設甲售予乙土地一塊,買進時之現值為200 萬元,市價500 萬元,賣出時之現值為350 萬元,市價7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為120%),累進起點地價為100 萬元,且均按公告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 23 萬元 B. 11 萬元 C. 20 萬元 D. 22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22 萬元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2條,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前次移轉現值應按物價指數調整。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為200萬×120%=240萬元,漲價總數額為350萬-240萬=110萬元。漲價倍數為110萬÷240萬≒45.8%,未達100%,依第33條適用20%稅率。土地增值稅額為110萬×20%=22萬元。累進起點地價係地價稅計算之用,與本題無關。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