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3題
下列關於保證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保證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且須經執行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 B. 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該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向債權人為之 C.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須於債權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D.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須於債權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解析
本題考核保證補充性、先訴抗辯權拋棄及破產效力。A正確: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並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民法第742條)。B正確:先訴抗辯權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向債權人為之即生效力。C錯誤: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為單獨行為,無須債權人同意,向債權人表示即生效力。D正確: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債權人得直接行使破產債權,保證人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破產法第54條、民法第742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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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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