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甲、乙、丙為三兄弟,甲與丁結婚,丙與戊結婚,乙未婚但認領庚。己為戊之妹。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丙為三兄弟,甲與丁結婚,丙與戊結婚,乙未婚但認領庚。己為戊之妹。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庚間無親屬關係 B. 庚戊間為姻親關係 C. 己庚間無親屬關係 D. 丁戊間為姻親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丁庚間無親屬關係
解析
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為庚父乙之兄弟,屬庚之旁系血親;丁為甲之配偶,即庚「血親之配偶」,兩人成立旁系姻親,故A稱丁庚間無親屬關係,錯誤。丙為庚之伯叔,戊為丙之配偶,亦屬庚血親之配偶,B正確。己僅為戊之妹,係姻親之血親,不在第969條姻親範圍,故己庚無親屬關係,C正確。丁、戊分別為兄弟甲、丙之配偶,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D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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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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