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題目

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A. 遺囑效力未定,得隨時拒絕承認 B. 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後,並經公證,始發生效力 C. 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D. 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解析

本題考密封遺囑方式欠缺時之效力。民法第 1193 條明定,密封遺囑不具備第 1192 條所定方式,而具備第 1190 條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此即要式行為之「轉換」,故 D 正確。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再由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為自己之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者原則上無效,但若全文自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轉換為自書遺囑而有效。A 效力未定、B 須經承認並公證、C 經法院認可,均無此種補正機制,與民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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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