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3題
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代理人與本人,係屬二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與法人,係屬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 B.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是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行為,即法人行為,並無效力之歸屬問題 C. 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D. 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官方答案
- 答案:C. 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解析
代理與代表的最大差異在於得否處理事實行為。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民法第 103 條以下均以法律行為為核心,事實行為(如占有、侵權)不得代理;代表則為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均視為法人自身行為。故「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敘述錯誤,答案為 C。A 正確,代理是二個權利主體間之三面關係,代表則是同一人格內部之機關關係;B 正確,代表無效力歸屬問題;D 正確,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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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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