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 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題目

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 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A. 意思表示 B. 意思通知 C. 觀念通知 D. 感情表示3167032070

官方答案

  • 答案:A. 意思表示

解析

本題測驗消滅時效完成後「承認」的性質。甲於 15 年後已知時效完成,仍與乙約定承認該筆未付款債務,實務認為此舉係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示,故屬意思表示,A 正確。須區辨者:時效進行中之「承認」(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通說解為觀念通知,一經承認即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但時效完成後之承認,因涉及拋棄已取得之拒絕給付抗辯權,性質上為意思表示,且以行為人知悉時效完成為前提,本題甲「知情」正合此要件。B 意思通知、D 感情表示均非;C 觀念通知則是時效進行中承認之性質,與本題時點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