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0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官方答案

  • 答案: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解析

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物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修繕必要時,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不修,承租人始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不得未經催告即逕行修繕,故B敘述錯誤。第429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修繕已不可能者,出租人即免給付義務;同條第1項並允許以契約或習慣另定修繕義務之歸屬。故A、C、D均正確,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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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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