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乙雙方為平日商業往來之商家與客戶,過去依據該商業往來之習慣運作「乙下訂單,若甲無法如期出貨,應在收到訂單一周內通知乙。若甲所送交之貨品,有瑕疵或乙不滿意,乙應於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遵此習慣彼此商業往來運作未曾產生爭議。某日,乙向甲下訂單,甲未表反對意見,甲依約送交貨品,並經乙之收貨人員簽收,但乙之生產線收到貨品,發現貨品瑕疵,立即通知相關負責人員,但因為乙公司新任人員對於一切事務處理尚未上手,未及時通知甲更換貨品。一個月後,當甲向乙提出請款單,乙拒絕。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契約依彼此商業習慣,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甲所送貨品經簽收後,不論貨品是否有瑕疵,乙皆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 B. 乙雖然在簽收貨品一周內未表示意見,但因貨品瑕疵,乙無法使用也尚未使用,乙仍得退貨,且不用給付貨款 C. 甲乙間系爭契約,雖然依彼此之商業習慣契約已成立,且甲亦已完成給付,但因為商品有瑕疵且未超過6 個月,乙仍得以貨品瑕疵為由解除契約 D. 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解析: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雙方長期依此商業習慣往來,約定簽收後一週內通知瑕疵,該習慣已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乙之收貨人員簽收後,生產線雖立即發現瑕疵,卻未於一週內通知甲,乙即受視為承認之效果拘束,不得再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解除契約或拒付貨款。故選D。

第2題

下列關於物與定著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民法上之物,以人力所能排他之支配者為限 B. 下水道屬土地之定著物 C. 公路上之橋樑,屬定著物 D. 定著物係屬獨立之物,得為所有權之客體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下水道屬土地之定著物

解析:民法上之物須具獨立性、可支配性並能滿足社會生活需要,A正確。定著物係繼續附著於土地、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而具獨立性者,得為獨立所有權之客體,D正確;橋樑固定於土地供通行使用,具有獨立性,屬定著物,C正確。下水道埋設於地下,與土地結合而無獨立性,屬土地之重要成分,並非獨立之定著物,故B敘述錯誤。

第3題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對於自己5 歲兒子贈送房屋,係屬自己代理 B. 乙擅自以丙之名義,將丙收藏之名畫出售於惡意丁,並交付之。乙之行為係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C. 甲委託乙購買一克拉鑽戒,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購買鑽戒之契約。未料,乙受到丙詐欺,買到假鑽戒。因此,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D. 甲授與代理權於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授與代理權於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解析:民法第106條規定自己代理,甲為5歲子之法定代理人而與自己訂約,A正確;第170條無權代理效力未定,不因相對人惡意而異,B正確;第105條規定代理人被詐欺者,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甲得撤銷,C正確。D錯誤:代理權之授與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乙之代理行為有效,無須父母同意。

第4題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解析: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A、B均將條件繫於離婚,而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B更以撤回告訴為條件,均有礙公益,故無效;C約定給付金錢以繼續維持婚外情,其目的違反公序良俗,亦屬無效。D係結束婚外情之協議,目的在終止不法關係,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所附條件應屬有效,故選D。

第5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參考解答

  • 答案: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解析: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作必要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以及在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辦理遺產移交。其中,公示催告所定的報明債權期間為「一年以上」,並非六個月以上,因此B所述期間錯誤。A所述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符合同條規定;C、D亦均屬法定職務。故選B。

第6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 逕以34,500 元為準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 以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解析: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本題契約同時以號碼34,500元與文字「三萬五千四百元」表示價金,兩者不一致。民法第4條雖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者,以文字為準;但其適用前提正是「不能決定原意」,故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不能逕以號碼或文字為準,更無取平均數之理。故選D。

第7題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B.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D. 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解析: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甲、乙得以合意約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依費用、利息、原本的法定順序抵充,並非由甲或乙單方指定。A、B誤認無合意時由一方指定抵充順序,D誤認當事人不得合意決定抵充順序。故選C。

第8題

甲委託乙伺機對與甲素有嫌隙之丙施加暴力、並付訖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為報酬。但乙事後心生畏懼,並未於約定期限前對丙施加任何暴力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乙應返還10 萬元於甲 B. 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C. 乙應對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甲得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D. 乙以欺罔行為使甲陷於錯誤,甲得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解析:甲以10萬元報酬委託乙對丙施加暴力,係以不法行為為契約內容,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而無效。但甲是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不得請求返還;本題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無「僅受領人一方不法」但書的適用,故乙無須返還10萬元。契約既屬無效,即不發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亦無詐欺得撤銷的事由。故選B。

第9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 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C. 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 D.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解析:使用借貸是貸與人將物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應於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此為民法第464條、第470條所定;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是消費借貸的特徵。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民法第465條之1亦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而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故B敘述錯誤。

第10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解析: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物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修繕必要時,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不修,承租人始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不得未經催告即逕行修繕,故B敘述錯誤。第429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修繕已不可能者,出租人即免給付義務;同條第1項並允許以契約或習慣另定修繕義務之歸屬。故A、C、D均正確,應選B。

第11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B.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解析:民法第667條第2項明定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故A正確。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B誤。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亦無補充之義務,故C、D均誤。故選A。

第12題

甲有A 地,與乙訂立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B. 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C. 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D. 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解析:甲先後與乙、丙訂立A地買賣契約,均屬負擔行為(債權契約),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亦不因先後二賣而影響效力,故二契約均有效。甲仍為A地所有權人,與丙訂約並移轉登記係有權處分,非無權處分;乙僅取得對甲之債權,基於債權相對性不得主張甲丙間契約無效;甲亦無法定解除權,僅乙得因可歸責於甲之給付不能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故選A。

第13題

下列關於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B. 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所作之確定判決,對他連帶債務人均生效力 C. 非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所作之確定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D. 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參考解答

  • 答案: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解析:民法第274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A正確。B、C部分,依民法第275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其判決若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基於個人關係者則不生效力,故B、C敘述正好相反。D部分,依民法第278條、第237條,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D之敘述與法條相反,亦不可採。

第14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A. 留置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農育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留置權

解析: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依民法第928條於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動產且具牽連關係時當然發生,目的僅在擔保債權,留置權人原則上不得對留置物為使用、收益(民法第933條準用質權規定,質權人不得使用收益質物)。典權人得使用收益典物(民法第911條);不動產役權係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宜而使用他人不動產;農育權人得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收益(民法第850條之1)。故選A。

第15題

關於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依法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須為善意。下列關於善意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在現實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將該動產交付於受讓人之時 B. 在簡易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該動產讓與合意之時 C. 在指示交付方式,係指受讓人取得讓與人所讓與之返還請求權之時 D. 在占有改定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在占有改定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

解析:動產善意取得之善意時點視交付方式而定:現實交付以交付時為準;簡易交付依民法第946條第2項於讓與合意時生效,故以合意時為準;指示交付依同條第1項以返還請求權讓與時為準。至於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人仍繼續直接占有,受讓人僅取得間接占有,未伴隨任何足資信賴之公示外觀,通說否認其得成立善意取得,自無從以訂約取得間接占有之時作為善意時點,故D敘述錯誤。

第16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解析: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故受僱人僅屬占有輔助人,不具占有人地位,B錯誤。出租人經承租人媒介而間接占有租賃物,A正確;竊取存摺印章冒領存款者,外觀上足認其為債權人,屬債權之準占有人(民法第966條),C正確;依民法第961條,占有輔助人亦得行使第960條之自力防禦權,D正確。

第17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2,400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A 地而受償1,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對丙得求償600 萬元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1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2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2

解析: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內部分擔,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定之,抵押物價值高於擔保債權額者,以債權額為準。本題保證人丙之履行責任為1,200萬元,抵押物價值2,400萬元,惟擔保債權額僅1,200萬元,故以1,200萬元為準,丙、丁分擔比例為1:1,各600萬元。丁清償1,200萬元已逾其分擔額,得向丙求償600萬元(A),並依同條第1項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D)。C誤以抵押物市價計算比例,錯誤。

第18題

下列設定何者毋須以書面為之? A. 留置權 B. 最高限額質權 C. 普通抵押權 D. 債權質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留置權

解析: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因符合民法第928條之要件而當然發生,無待當事人另為設定行為,故毋須以書面為之。相對而言,最高限額質權依民法第899條之1第2項,除移轉動產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債權質權依民法第904條第1項,其設定亦應以書面為之。故本題應選A。

第19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B. 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C.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解析:民法第758條之登記為設權登記,A正確;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該登記為宣示登記,B正確。第759條之1第1項之登記推定力係可舉反證推翻之推定,於前後手間真正權利人仍得舉證推翻,故登記名義人不得以登記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C正確。登記僅具推定力,並非絕對效力,不能對任何人主張,D錯誤。

第20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解析:兩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1055條由雙方協議定之,A正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丙為乙之直系血親,B正確;第1057條規定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贍養費,C正確。D錯誤:依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並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待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第21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解析: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A錯誤。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未得同意者原則上無效,乙雖為親權人仍須得甲同意,B正確。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戊未共同為之者收養無效,而非得撤銷,C錯誤。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欠缺書面者無效,D錯誤。

第22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成年子丙。丁女已離婚,有一子戊。嗣後,丙、丁結婚。甲、戊之關係為何? A. 旁系姻親 B. 旁系血親 C. 直系姻親 D. 無親屬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親屬關係

解析: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係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丙與丁結婚後,戊為丁之子,屬丙之直系姻親(配偶之血親)。惟甲與戊之間,戊係甲之血親丙之配偶丁之血親,即「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姻親定義之列,故甲、戊間並無親屬關係,D正確。A、B、C均誤認其具有姻親或血親身分,不可採。

第23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參考解答

  • 答案:B. 100 萬元

解析:民法第1169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乙分得對丁之債權500萬元,實際僅受償300萬元,短少200萬元,甲應按其應繼分分擔。甲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故甲應分擔200萬元之二分之一,即100萬元,B正確。A、C未依應繼分比例計算,D則忽略分割後之擔保責任,均不可採。

第24題

下列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其繼承權喪失 B.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C. 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D.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撤回其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參考解答

  • 答案:A. 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其繼承權喪失

解析: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者;第3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B、C、D均屬上開事由。A所稱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係民法第1163條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之事由,並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故A錯誤。

第25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225 萬元

解析:遺產350萬元扣除負債50萬元,淨額30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乙、丙、丁結婚時各受贈50萬元應歸扣,應繼財產為300萬+150萬=450萬元,三子應繼分各150萬元,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各75萬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故遺贈上限為450萬-225萬=225萬元,B正確。A、C、D均逾此上限,或未計入歸扣與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