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題目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A. 留置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農育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留置權
解析
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依民法第928條於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動產且具牽連關係時當然發生,目的僅在擔保債權,留置權人原則上不得對留置物為使用、收益(民法第933條準用質權規定,質權人不得使用收益質物)。典權人得使用收益典物(民法第911條);不動產役權係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宜而使用他人不動產;農育權人得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收益(民法第850條之1)。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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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