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

題目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25 萬元

解析

遺產350萬元扣除負債50萬元,淨額30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乙、丙、丁結婚時各受贈50萬元應歸扣,應繼財產為300萬+150萬=450萬元,三子應繼分各150萬元,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各75萬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故遺贈上限為450萬-225萬=225萬元,B正確。A、C、D均逾此上限,或未計入歸扣與特留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