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題

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所載應納稅款為30 萬元,繳納期限為113 年3 月10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且未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題目

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所載應納稅款為30 萬元,繳納期限為113 年3 月10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且未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113年6 月10 日開始執行,其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最長為幾年? 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 年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稅捐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最長為10年。本題繳納期限為113年3月10日,徵收期間至118年3月10日屆滿,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執行期間自118年3月11日起算最長10年;若10年內仍未執行終結,即不得再執行。故最長為10年,選B。此為稅捐稽徵法對執行期間之特別規定,與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5年不同,A係混淆二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