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6題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出售110 年購買之A 房屋,有交易所得50 萬;同年並出售100 年購買之B 房屋,有交易損失60 萬。假設無其他交易…

題目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出售110 年購買之A 房屋,有交易所得50 萬;同年並出售100 年購買之B 房屋,有交易損失60 萬。假設無其他交易事項,則某甲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為若干? A. 60 萬 B. 50 萬 C. 30 萬 D. 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0 元

解析

甲出售110年取得之A房屋,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其交易所得50萬元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7條所指「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中的財產交易所得。B房屋於100年取得,適用舊制,其交易損失60萬元依同條規定,僅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本年度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為0,故可扣除金額為0,該損失僅得留待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