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2 條規定,關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C.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D.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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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應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C漏掉翌日,故錯誤。已申報者自申報日、按稅籍底冊徵收者自徵期屆滿翌日起算;土地增值稅原則上自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A、B、D均符合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個人逃漏稅額在多少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多少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A. 500 萬;1,000 萬
B. 500 萬;5,000 萬
C. 1,000 萬;5,000 萬
D. 1,000 萬;1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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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罰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依逃漏稅額高低加重處罰: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其門檻為個人1,000萬元、營利事業5,000萬元。故選C。A、B所載500萬元門檻過低,D將營利事業門檻提高為1億元,均與條文不符。
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A. 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
B. 由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
C.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D. 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參考解答
- 答案:D. 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期間為15年;若稽徵機關於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本題是稽徵機關發現,故適用D。C所稱10年是一般非政府機關錯誤的退稅期間;A、B均非此情形之法定處理方式。
某甲於114 年5 月15 日申報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
A. 119 年5 月14 日
B. 119 年5 月15 日
C. 121 年5 月14 日
D. 121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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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自申報日起算。甲於114年5月15日申報,5年期間至119年5月14日屆滿,故答案A。若未申報或故意逃漏,才適用7年核課期間,因此C、D的121年不正確。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度有下列所得,那些適用「分離課稅」?①樂透彩券獎金10 萬 ②百貨公司摸彩獎金10 萬 ③檢舉獎金10 萬 ④郵局定期存款利息10 萬 ⑤公債利息10 萬
A. ①②③⑤
B. ①②④⑤
C. 僅①③⑤
D. 僅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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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分離課稅是將特定所得於給付時扣繳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政府舉辦的樂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檢舉獎金及公債利息均屬分離課稅所得;百貨公司摸彩屬私人舉辦的機會中獎,仍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郵局定期存款利息屬利息所得,亦非分離課稅。故①③⑤正確,答案C。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出售110 年購買之A 房屋,有交易所得50 萬;同年並出售100 年購買之B 房屋,有交易損失60 萬。假設無其他交易事項,則某甲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為若干?
A. 60 萬
B. 50 萬
C. 30 萬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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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出售110年取得之A房屋,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其交易所得50萬元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7條所指「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中的財產交易所得。B房屋於100年取得,適用舊制,其交易損失60萬元依同條規定,僅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本年度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為0,故可扣除金額為0,該損失僅得留待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故選D。
甲君110 年7 月繼承其父親於107 年2 月購入的房地(繼承當時房地現值合計500 萬元),併同繼承其父親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貸款未償餘額900 萬元,甲君於111 年1 月以1,800 萬元出售該房地,出售時土地漲價總數額300 萬元,未提示相關必要費用,110 年至111 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則甲君出售該房地需申報之課稅所得金額?
A. 70 萬元
B. 100 萬元
C. 570 萬元
D.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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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114 年度遭遇水災,經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災害損失30 萬元,若其獲得保險理賠10 萬元、救濟金3 萬元,則某甲此筆災害損失可申報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列舉扣除額、30 萬元
B. 列舉扣除額、17 萬元
C. 特別扣除額、30 萬元
D. 特別扣除額、1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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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列舉扣除額,並非特別扣除額。可扣除金額以實際損失減除所受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餘額為限,故30-10-3=17萬元。特別扣除額係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災害損失不在其列。故選B。
依所得稅法第24 條之5 第3 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 可以在未來3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B. 可以在未來5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C. 可以在未來10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D. 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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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可以在未來10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下列何種土地出售後再重購時,得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A. 自營工廠用地
B. 自用商業用地
C. 私立學校用地
D. 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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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得就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增稅後餘額部分,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故A正確。自用商業用地、私立學校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該條列舉範圍。
甲公司113 年度國內所得2,000 萬元,大陸分公司所得500 萬元,已在大陸繳納125 萬元所得稅,另美國分公司所得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210 萬元所得稅,試問甲公司113 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A. 260 萬元
B. 340 萬元
C. 365 萬元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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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公司應將國內、大陸及美國所得合併課稅:2,000+500+1,000=3,5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700萬元。境外及大陸已納稅額可扣抵,但各不得超過加計該來源所得所增加之稅額:大陸上限500×20%=100萬元(實繳125萬元),美國上限1,000×20%=200萬元(實繳210萬元),合計可扣抵300萬元。700-300=400萬元,故選D。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試問下列調節事項,那些應列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調節?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②本期預收款 ③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④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⑤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⑥出售下腳廢料
A. ①④⑤⑥
B. ②④⑤⑥
C. ①③⑤⑥
D. ②③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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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營業收入調節係以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為基礎。本期預收款(②)已開票但尚未認列收入、上期應收本期開票(③)已於上期認列收入、視為銷貨開票(⑤)及出售下腳廢料(⑥)非本期營業收入,均應減除;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①)及本期應收未開票(④)則應加回。故減項為②③⑤⑥,選D。
甲商店係屬營業稅法按照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113 年4、5、6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個月銷售額為120,000 元,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15,000 元,試問該期應繳納營業稅金額?
A. 2,100 元
B. 3,000 元
C. 3,600 元
D. 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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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3條按1%稅率查定課徵。4至6月銷售額合計120,000×3=360,000元,查定稅額3,600元。其取得並依限申報之進項憑證,得依同法第25條按進項稅額10%扣減:15,000×10%=1,500元。應納稅額3,600-1,500=2,100元,故選A。
依照現行「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多少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多少元?
A. 買賣業:8 萬元;勞務業:4 萬元
B. 買賣業:10 萬元;勞務業:5 萬元
C. 買賣業:10 萬元;勞務業:8 萬元
D. 買賣業:20 萬元;勞務業:10 萬元
參考解答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營業稅稅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營業稅稅率1%
B.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
C.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稅稅率15%
D. 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5%
參考解答
- 答案:B.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依營業稅法第11條,銀行業、保險業等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稅率為5%,但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稅率為1%,故A、D敘述正確。同法第12條明定,夜總會及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為15%,C亦正確。B的敘述有誤:小規模營業人依第13條稅率雖為1%,但農民銷售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依第8條免徵營業稅,並非一律按1%課徵,該敘述過度概括。故選B。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些情形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①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 ②外銷貨物 ③進口貨物 ④由國外進入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的保稅貨物
A. ①②③④
B. ①④
C. ②④
D. 僅④
參考解答
解析:營業稅課稅範圍包括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①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依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應課營業稅;②外銷貨物依第7條適用零稅率,仍屬課稅範圍,只是稅額為零並可退還進項稅額;③進口貨物依第1條課徵;④由國外進入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之保稅貨物,依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不屬於課徵範圍。故僅④,選D。②最易被誤認為免稅而錯選C。
A 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114 年出售其於110 年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
A.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C.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分離課稅
D. 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20%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解析: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與其他所得合併報繳。持有2年以內適用45%,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超過5年適用20%。本題110年購入、114年出售,持有約4年,屬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故選B。
父親大明於114 年3 月5 日購買總價2,000 萬元不動產一棟,以現金全額支付,並把不動產過戶登記在兒子小明的名下,當時土地公告現值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300 萬元,試問由誰繳納贈與稅?繳納金額?
A.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65.6 萬元
B.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65.6 萬元
C.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175.6 萬元
D.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175.6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購置者為不動產時,贈與金額以不動產價值計算,即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加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合計900萬元,而非實際支付之2,000萬元。贈與人父大明為納稅義務人。90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656萬元,適用10%稅率,稅額65.6萬元。故選A。
某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設籍臺北市30 餘年,死亡時遺產有美國洛杉磯房屋一棟、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100 張,應計入遺產總額包括下列何者?
A. 僅股票
B. 僅房屋、銀行存款
C. 房屋、銀行存款、股票
D. 不用申報
參考解答
解析:遺產稅原則上採屬人主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甲設籍臺北市30餘年,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故美國洛杉磯房屋、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100張,均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選C。僅非本國國民或非經常居住者,才只就境內財產課稅。
依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B.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C.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與非自然人(法人)者不在適用之列,故D敘述錯誤。A被徵收之土地依第39條免徵;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依第28條但書免徵;C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第28條之2得申請不課徵,三者均屬正確。故選D。
A 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而獲配之股利,該筆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為何?
A. 併入A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於5 月份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B.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依10%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依21%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D. 該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依21%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解析:A公司總機構設於境外,屬非居住者營利事業;其獲配國內上市公司股利,因股利來源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採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21%扣繳,且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選項A是境內總機構的結算申報方式;B的10%不符現行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率;D誤認股利非我國來源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36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A.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C.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參考解答
- 答案:D.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個人對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依第36條,營利事業的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為限。故個人20%、營利事業10%,答案為D。A、B、C的比例配對均與規定不符。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A. 買賣
B. 贈與
C. 繼承
D. 政府照價收買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5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區分有償與無償移轉:有償移轉原則上為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則為取得所有權之人。贈與屬無償移轉,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買賣與政府照價收買均屬有償移轉,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繼承移轉則依同法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甲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多少?若甲君全國持有3 戶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其適用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多少?
A. 1%、1.2%
B. 1%、1.5%
C. 1.2%、1.5%
D. 1.2%、2%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1%優惠稅率;其餘符合自住條件且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適用1.2%。因此單一自住為1%,持有3戶自住為1.2%,答案A。1.5%、2%屬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較高稅率,不適用本題。
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因素包括下列那些因素?①地段 ②建造材料 ③折舊標準 ④裝潢等級⑤房屋耐用年限
A. ①②③⑤
B. 僅①③⑤
C. ①③④⑤
D. ②③④⑤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建造材料種類及等級、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以及房屋所處地段的商業交通、供求情形等因素評定。因此①地段、②建造材料、③折舊標準、⑤耐用年數均屬評定因素;④裝潢等級不在法定因素之列,故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