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政府會計

第1題

有關中央政府國營事業、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依法編列預算捐助成立的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政府部門對於上述基金或機構的會計事務處理或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中央政府國營事業、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依法編列預算捐助成立的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政府部門對於上述基金或機構的會計事務處理或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除財團法人外,其餘政府皆擁有所有權或負有責任,故應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 B. 僅國營事業之增資及作業基金之撥充,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分別以採權益法之投資及其他長期投資入帳,但二者的續後評價均應採權益法 C. 除財團法人外,其餘均為中央政府整體資產負債表彙總表達的範圍 D. 編製中央政府總會計報告時,公務機關平衡明細表(長期投資)除列示對民營企業的投資外,僅列出投資的國營事業及作業基金名稱及投資情形

官方答案

  • 答案:D. 編製中央政府總會計報告時,公務機關平衡明細表(長期投資)除列示對民營企業的投資外,僅列出投資的國營事業及作業基金名稱及投資情形

解析

依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編製總會計報告時,公務機關平衡明細表(長期投資)除列示對民營企業之投資外,僅列示對國營事業及作業基金之投資名稱及投資情形;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並非公務機關長期投資之列示對象。國營事業增資採權益法投資,作業基金撥充列其他長期投資,兩者續後評價方式不同,故 B 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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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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