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25題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其中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例如:①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
題目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其中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例如:①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②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致遭受損失者 ③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致公款遭受損失者④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生錯誤,致公款遭受損失者。下列何者正確? A. 僅①②③ B. 僅②③④ C. 僅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官方答案
- 答案:D. ①②③④
解析
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係指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款、公物損失之情形,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題示之①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因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致損失、②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未能依限追還致損失、③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致公款損失、④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生錯誤致公款損失,均屬此範圍,故四者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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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