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15題
某政府總會計所編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相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報告產生差異時,應由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題目
某政府總會計所編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相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報告產生差異時,應由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A.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主計機關 B.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主管機關 C.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行政首長 D.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該管審計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D. 編製該報告之政府該管審計機關
解析
會計法第90條規定,各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此設計將記帳與查核分立,確保差額解釋之公信力。因此應由該管審計機關負責,答案為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