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7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2,400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

題目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2,400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A 地而受償1,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對丙得求償600 萬元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1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2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2

解析

物上保證人丁與保證人丙並存時,其內部應依人數平均分擔,本件丙、丁二人,分擔比例為1:1,各600萬元。丁之A地經拍賣清償1,200萬元,已逾其應分擔額600萬元,就超出部分得向丙求償600萬元;丁亦得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故A、B、D均正確,C稱比例為1:2,與平均分擔之結論不符,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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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