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為平日商業往來之商家與客戶,過去依據該商業往來之習慣運作「乙下訂單,若甲無法如期出貨,應在收到訂單一周內通知乙。若甲所送交之貨品,有瑕疵或乙不滿意,乙應於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遵此習慣彼此商業往來運作未曾產生爭議。某日,乙向甲下訂單,甲未表反對意見,甲依約送交貨品,並經乙之收貨人員簽收,但乙之生產線收到貨品,發現貨品瑕疵,立即通知相關負責人員,但因為乙公司新任人員對於一切事務處理尚未上手,未及時通知甲更換貨品。一個月後,當甲向乙提出請款單,乙拒絕。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契約依彼此商業習慣,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甲所送貨品經簽收後,不論貨品是否有瑕疵,乙皆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
B. 乙雖然在簽收貨品一周內未表示意見,但因貨品瑕疵,乙無法使用也尚未使用,乙仍得退貨,且不用給付貨款
C. 甲乙間系爭契約,雖然依彼此之商業習慣契約已成立,且甲亦已完成給付,但因為商品有瑕疵且未超過6 個月,乙仍得以貨品瑕疵為由解除契約
D. 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解析: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本題雙方長期以「簽收後一週內通知瑕疵」的商業習慣往來,該習慣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乙的生產線於收貨後即發現瑕疵,卻因新任人員未上手而未於一週內通知甲,依上開規定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因而喪失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物或解除契約的權利,仍負給付貨款義務。A謂簽收後一律不得請求,忽略瑕疵擔保的檢查通知程序;B、C則忽略逾期通知的法律效果。
下列關於物與定著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民法上之物,以人力所能排他之支配者為限
B. 下水道屬土地之定著物
C. 公路上之橋樑,屬定著物
D. 定著物係屬獨立之物,得為所有權之客體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上之物以人力所能排他支配者為限,且須具獨立性,A正確。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獨立物,得為所有權之客體,房屋、橋樑均屬適例,C、D正確。下水道等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因附合而成為土地之構成部分,欠缺獨立性,並非定著物,故B稱下水道屬土地之定著物,錯誤。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對於自己5 歲兒子贈送房屋,係屬自己代理
B. 乙擅自以丙之名義,將丙收藏之名畫出售於惡意丁,並交付之。乙之行為係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C. 甲委託乙購買一克拉鑽戒,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購買鑽戒之契約。未料,乙受到丙詐欺,買到假鑽戒。因此,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D. 甲授與代理權於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授與代理權於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解析:本題考代理制度。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甲以5歲兒子法定代理人身分,與自己訂立贈與契約,原則上屬自己代理,A正確。乙無代理權而以丙名義出售名畫,依民法第170條,契約效力未定,B正確。乙受丙詐欺,依民法第105條,詐欺事實之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甲為本人得撤銷,C正確。代理權授與係本人單方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17歲乙得為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直接對甲生效,不因父母未同意而效力未定,故D錯誤。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解析:本題在測驗條件之合法性。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C以繼續維持婚外情為條件,係以不正當關係為對價,條件無效。A、B均將離婚此一身分行為附加條件,使身分關係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與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之原則不符。D約定給付金錢以結束婚外情,目的在消滅不法關係,並非鼓勵或維持婚外情,難認違反公序良俗;其以給付為協議生效條件,屬當事人財產上安排,應屬有效。故選D。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參考解答
- 答案: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解析:依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以及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辦理移交。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A正確。公示催告所定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期間,法文為一年以上,並非六個月以上,B將期間誤為六個月以上,錯誤。C、D均屬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敘述正確。故選B。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 逕以34,500 元為準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 以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參考解答
解析:契約就價金同時出現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兩種表示,涉及意思表示解釋。民法第98條明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所用辭句;民法第4條亦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須先由法院判斷何者為當事人原意,不能決定時才以文字為準。因此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交易過程與相關證據,不能逕以號碼、文字或平均數決定。故選D。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B.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D. 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解析:本題涉及同一債務中原本、利息與費用之抵充。依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此一順序屬任意規定,甲、乙本於契約自由仍得合意變更;但若無合意,即應依前述法定順序抵充,不能由甲或乙單方任意指定。A、B所稱無合意時由一方指定,均與第323條不符;D稱不得合意,亦過於絕對。故選C。
甲委託乙伺機對與甲素有嫌隙之丙施加暴力、並付訖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為報酬。但乙事後心生畏懼,並未於約定期限前對丙施加任何暴力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乙應返還10 萬元於甲
B. 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C. 乙應對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甲得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D. 乙以欺罔行為使甲陷於錯誤,甲得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 萬元
解析:甲以10萬元報酬委託乙對丙施加暴力,契約內容係不法侵害他人,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乙不得請求報酬,甲亦無從依有效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惟甲給付10萬元係基於不法原因,且該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甲不得請求返還。A雖認契約無效,卻忽略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C、D分別以債務不履行、詐欺撤銷為理由,均無依據。故選B。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
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C. 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
D.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解析: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係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故為債權契約、無償契約,且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A、C正確。借用人使用完畢後應返還原借用物,而非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後者為消費借貸之特徵,B錯誤。民法第465條之1並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而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D正確。故選B。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解析: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時,承租人始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B省略了「定相當期限催告」的要件,逕稱承租人得自行修繕,故錯誤。A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C租賃物如客觀上無修繕可能,出租人即不負修繕義務;D依第429條第1項,修繕義務得因契約另有訂定而由承租人負擔,營業租賃常有此約定,均正確。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B.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解析: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代之,故A正確。第668條明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B誤。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亦無補充之義務,故C、D均誤。本題只有A符合現行規定。
甲有A 地,與乙訂立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B. 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C. 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D. 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解析:一物二賣時,債權契約之成立不以出賣人於訂約時有處分權為必要,甲與乙、甲與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成立,A正確。乙並無違約情事,甲無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僅能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B誤。債權具有平等性,先後成立之債權效力相同,乙不得主張甲丙間契約無效,C誤。甲訂約時仍為A地所有人,屬有權處分,D誤。
下列關於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B. 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所作之確定判決,對他連帶債務人均生效力
C. 非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所作之確定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D. 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參考解答
- 答案: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解析:民法第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故A正確。第275條規定,確定判決若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者,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B、C之敘述均與此不符。第278條規定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遲延時,他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D之敘述顛倒,故錯誤。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A. 留置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農育權
參考解答
解析: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以留置標的物促使債務人清償為目的,民法第935條明定債權人不得就留置物為使用或出租,但為保管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故留置權人原則上不得使用、收益,A正確。典權人得占有並使用收益典物;不動產役權人得於一定目的範圍內使用他人不動產;農育權人得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收益,B、C、D之權利人均有使用收益權能。
關於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依法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須為善意。下列關於善意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在現實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將該動產交付於受讓人之時
B. 在簡易交付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該動產讓與合意之時
C. 在指示交付方式,係指受讓人取得讓與人所讓與之返還請求權之時
D. 在占有改定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在占有改定方式,係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
解析:民法第948條要求受讓人須「受讓占有」,善意時點依交付方式認定:現實交付為讓與人將動產交付之時;簡易交付因受讓人已占有,以讓與合意時為準;指示交付則以受讓人取得返還請求權時為準,A、B、C均正確。占有改定下讓與人仍直接占有,受讓人僅取得間接占有,並未受讓占有,通說與實務均認不適用善意取得,自無從以訂約取得間接占有時點認定善意,故D錯誤。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解析: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並非直接占有人,故B錯誤。出租人經由承租人之直接占有取得間接占有,A正確。盜取他人存摺、印章向銀行請求付款,就該存款債權對銀行而言居於準占有人地位,C正確。第961條明定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D正確。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2,400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A 地而受償1,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對丙得求償600 萬元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1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1:2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參考解答
解析:物上保證人丁與保證人丙並存時,其內部應依人數平均分擔,本件丙、丁二人,分擔比例為1:1,各600萬元。丁之A地經拍賣清償1,200萬元,已逾其應分擔額600萬元,就超出部分得向丙求償600萬元;丁亦得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故A、B、D均正確,C稱比例為1:2,與平均分擔之結論不符,為錯誤。
下列設定何者毋須以書面為之?
A. 留置權
B. 最高限額質權
C. 普通抵押權
D. 債權質權
參考解答
解析: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於符合法律所定要件時當然發生,並非依當事人設定行為創設,故無須以書面設定,A正確。最高限額質權依民法第899條之1,除移轉動產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普通抵押權依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債權質權依第904條,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B、C、D均須具備書面。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B. 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C.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解析:民法第758條明定,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即設權登記;第759條則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性質上屬宣示登記,A、B均正確。第759條之1第1項僅規定登記具「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之效力,通說並認為此推定力不及於前手之真正權利人,故C亦屬正確。D稱登記有絕對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忽略登記僅具推定力與公信力,真正權利人仍得舉證推翻,故D錯誤。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解析: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為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無待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故D錯誤。A符合第1055條第1項,兩願離婚時未成年子女親權由雙方協議定之;B符合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他方得請求離婚;C符合第1057條,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贍養費。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第1079條之3明定違反者無效,僅於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例外。故未得甲同意,收養原則上無效,B正確。A僅述乙代為意思表示,惟收養尚須甲同意並經法院認可,不能逕認有效;D未具書面,違反第1076條要式規定,依第1079條之2無效。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成年子丙。丁女已離婚,有一子戊。嗣後,丙、丁結婚。甲、戊之關係為何?
A. 旁系姻親
B. 旁系血親
C. 直系姻親
D. 無親屬關係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甲與丙為直系血親,丙與丁結婚後,丁為甲之直系姻親;惟戊係丁於前婚姻所生之子,僅為丁之直系血親。對甲而言,戊既非甲血親之配偶,亦非甲配偶之血親或該血親之配偶,不屬上開三款姻親,亦無血親關係,故甲、戊間無親屬關係,D正確。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169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本件繼承人為甲、乙二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乙因分割取得對丁之500萬元債權,其中200萬元因丁破產無法受償,此損失應按甲之所得部分比例分擔。計算式:200萬元×1/2=100萬元,故乙得向甲請求100萬元,B正確。
下列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其繼承權喪失
B.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C. 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D.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撤回其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參考解答
- 答案:A. 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其繼承權喪失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B、C、D分別對應上開事由,均屬喪失繼承權。隱匿遺產並非第1145條所列事由,僅生第1163條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效果,故A錯誤。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73條,結婚時之特種贈與應加入遺產計算應繼財產,故應繼財產為350萬元-50萬元負債+150萬元歸扣=450萬元;乙丙丁應繼分各150萬元,特留分各為其半數即75萬元,合計225萬元。遺贈不得侵害特留分,故戊受遺贈上限為450萬元-225萬元=225萬元;此時三子自實際遺產再各得25萬元,加計已受贈50萬元,恰為75萬元特留分。故戊最多得225萬元,B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