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5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
題目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50 萬元,負債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25 萬元
解析
依民法第1173條,結婚時之特種贈與應加入遺產計算應繼財產,故應繼財產為350萬元-50萬元負債+150萬元歸扣=450萬元;乙丙丁應繼分各150萬元,特留分各為其半數即75萬元,合計225萬元。遺贈不得侵害特留分,故戊受遺贈上限為450萬元-225萬元=225萬元;此時三子自實際遺產再各得25萬元,加計已受贈50萬元,恰為75萬元特留分。故戊最多得225萬元,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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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