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4題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解析
民法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處分包含設定抵押權等負擔,A正確。甲丙間約定僅生債權效力,基於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該債權約定有效,B正確。若約定是就共有物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涉及共有物全部之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者,該物權設定行為無效,C稱有效即屬錯誤。若經解釋認係以甲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則屬有權處分,D正確。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