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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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甲將自有A 地出租於乙,租期1 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乙應每月15 日匯入甲在B銀行帳戶。今年2 月底,甲將A 地售讓於丙,並於3 月1 日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丙並將受讓A 地所有權之情事通知乙,惟至今,乙仍每月將A 地租金匯入甲在B 銀行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仍得基於A 地租賃契約,繼續向乙請求支付並取得租金 B. 該租賃契約因A 地移轉而失效 C. 丙得向乙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 丙得向乙請求支付3 月1 日起,每月5 萬元租金
解析:民法第438條規定「租賃物之所有權移轉者,其權利義務移屬於受讓人」。本題甲將A地售讓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所有權已移轉於丙,租賃關係之權利義務自移轉登記完成之翌日(3月1日)起移屬於丙。丙已通知乙受讓事實,乙仍誤匯予甲,屬給付錯誤,丙仍得向乙請求給付3月1日起之租金。選項A錯在甲已非所有權人,喪失請求租金權利;B錯在租賃契約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失效;C錯在丙係基於租賃契約承受地位請求租金,非不當得利。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D.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 年
解析: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選項A描述係時效延長(停止)而非中斷;B錯誤,承認中斷無6個月起訴限制;D錯誤,中斷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依原定期間,不一律為5年。
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B.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C. 附始期之契約 D. 附終期之契約
解析:試驗買賣係指買賣人交付標的物供買受人試驗,合意以試驗結果符合約定為契約生效之條件;在試驗完成並確認合格前,契約尚未完全成立,屬於附停止條件之契約。故正確答案為A。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 民法第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解析: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與第122條末日遇休息日延長,主要針對期間計算;年齡計算依民法第124條自出生日起算,不因末日為休息日而延長,故C所述錯誤。A、B、D皆為正確觀念:休息日落於期間中段不扣除,120條不適用於年齡,死亡月日不明可類推124條。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 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丙為受僱人,其執行職務時之過失侵權行為,僱用人甲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甲若能證明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得主張免責。乙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丙請求。丙並非公司之法定機關或代表人,故不能依第28條法人侵權行為規定向甲請求,A所述錯誤。
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解析: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僅有輕過失時,甲不具重大過失,乙不得依第434條向甲求償,故選B。A錯,第188條不以受僱人重大過失為要件,丁仍得向僱用人甲主張連帶賠償;C、D錯,第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即足,丙有輕過失仍成立侵權行為,丁、乙均得向丙請求。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A 車及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B. 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 甲不知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 車
解析: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須受贈人同意始生效;受贈人得拒絕受贈,交付前贈與人得撤回,但經公證後不得撤回。贈與人對贈與物瑕疵原則不負擔保責任。乙經公證後,甲不得撤回,乙得請求交付A車,且乙為信賴贈與而支出停車位租金,更支持請求交付,故D正確。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解析: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甲作為買受人對乙之履約能力產生正當不安,得依民法不安抗辯暫停給付價金。惡意抗辯、同時履行抗辯與消滅時效抗辯均不適用於此情形,故A正確。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解析: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者,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民法第164條第4項復明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者,準用之。」因此乙雖不知有廣告內容,偶然拾獲手錶完成行為,依法仍得向甲請求5,000元之報酬,故B正確。選項A錯誤,懸賞廣告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性質為要約(少數說為單獨行為),並非要約引誘;選項C錯誤,民法懸賞廣告採契約說(要約);選項D錯誤,依民法第165條第1項,懸賞廣告原則上得於行為完成前撤回。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解析: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即免責之債務承擔。乙、丙間之承擔契約本身有效成立,只是於甲承認前對甲不生效力,故 A 正確、B 誤稱契約不生效力。在甲承認前,丙尚未成為甲之債務人;須經甲承認後,丙始取代乙之地位負清償責任,因此 C、D 所述「契約成立或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均不正確。若甲拒絕承認,則丙對甲不負給付義務,乙之債務亦不消滅。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 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 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 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解析:租賃契約是債權契約,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屆期未交付即屬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共有物出租屬民法第820條第1項所定管理行為,得由多數共有人決定;但解除契約涉及全體出租人,依民法第258條第2項,解除之意思表示應向全體共有人為之,僅向甲或乙一人表示不生效力。本題情形是給付遲延,救濟方式為解除而非終止,故A正確,B、C、D均誤。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將10 萬元移轉於甲時,消費借貸契約成立 B. 因甲與乙之約定,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甲基於契約,得請求乙交付10 萬元 C. 金錢消費借貸,應以書面為之 D. 乙須將10 萬元移轉於甲,因此金錢消費借貸為處分行為
解析:民法第 474 條規定,消費借貸以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同意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為其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須當事人一方將金錢移轉所有權於他方時,契約始成立。選項 B 錯在消費借貸非諾成契約,單純約定尚未成立契約,債權人無請求交付之權利。選項 C 錯在金錢消費借貸非要式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如銀行業),不須書面。選項 D 錯在消費借貸屬債權契約,非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指直接讓與或設定物權之行為。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解析:民法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處分包含設定抵押權等負擔,A正確。甲丙間約定僅生債權效力,基於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該債權約定有效,B正確。若約定是就共有物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涉及共有物全部之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者,該物權設定行為無效,C稱有效即屬錯誤。若經解釋認係以甲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則屬有權處分,D正確。故選C。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處分抵押權之次序。關於抵押權次序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抵押權次序處分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B. 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得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解析: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將抵押權次序之調整限於三種方法:為特定抵押權人讓與次序、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次序、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次序,抵押權人不得自由任意調整分配額,D錯誤。A符合同條第3項,因調整而受利益者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B符合同條第1項第2款。C符合同條第2項,次序調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選D。
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A. 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B. 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C. 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解析:物權法定主義係指物權之種類及內容,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自行創設。選項 A 之優先購買權屬債權,若賦予物權效力則違反物權法定主義。選項 B 之不動產質權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設定移轉占有之不動產質權違反民法第 852 條規定。選項 C 之地上權若以他人建物上之建築為目的,屬分層地上權(民法 847-1 條),非普通地上權。選項 D 之不動產役權係民法第 826 條明定之物權種類,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符合物權法定主義。
間接占有人,乃占有媒介關係之一方當事人。下列何者非屬占有媒介關係? A. 附條件買賣關係 B. 寄託關係 C. 租賃關係 D. 抵押權關係
解析:占有媒介關係是指直接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為間接占有人而占有,例如租賃、寄託、附條件買賣中出賣人保留所有權而由買受人占有。抵押權之成立不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要件,抵押人仍為自己占有抵押物,抵押權人並未取得間接占有,故抵押權關係不是占有媒介關係,D正確。A、B、C均屬典型的占有媒介關係。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C. 讓與擔保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解析: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於債務清償後返還之非典型擔保,實務與學說承認其為習慣法上所創設之擔保物權,故C正確。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由民法第881條之1以下明定,屬法定物權。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僅具債權效力。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係法律所定之債權,均非習慣法創設之物權。
甲將其所有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B 地設定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 丁得支付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1 年前通知甲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解析:民法第835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乙之地上權既無地租約定,自得隨時拋棄,D正確。A部分,定有期限並有地租約定者,依同條第1項須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A稱二年,不足。C部分,現行法並未課以拋棄前一年通知土地所有人之義務,C無依據。故選D。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B. 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C. 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D. 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解析:民法第1101條第3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者,不在此限,故A正確。B錯,第1104條報酬數額由法院按監護人勞力及受監護人資力酌定,非親屬會議;C錯,第1101條第2項應經法院許可者為不動產之購置或處分;D錯,第1103條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B. 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 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 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有公開儀式 B. 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C. 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解析: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結婚採登記主義,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要件,無公開儀式要求(A錯);書面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代書亦可(B錯);不須經公證(C錯)。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 6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解析:乙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已先於乙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第二、三順序亦無繼承人,故由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丁、戊、庚與配偶甲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甲、乙採分別財產制,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1,800萬元先由甲取得三分之二即1,200萬元,餘600萬元由丁、戊、庚三人平均繼承,各200萬元。戊應可繼承200萬元。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解析:民法第1136條規定遺囑撤回之方式,不拘遺囑原方式,得以任何遺囑方式為之。選項B稱「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錯誤。選項A為民法第1135條規定(行為撤回);C為民法第1134條規定(另立遺囑撤回);D為民法第1135條規定(部分撤回)。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解析:甲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丙先死亡,其子己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順序之其他繼承人(乙、己、戊),不發生代位繼承。故繼承人為乙、己、戊三人。選項A遺漏己;C錯誤將拋棄繼承之丁之子庚列入;D同錯誤列入庚及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