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第2題

甲將自有A 地出租於乙,租期1 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乙應每月15 日匯入甲在B銀行帳戶。今年2 月底,甲將A 地售讓於丙,並於3 月1 日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丙並將受讓A 地所有權之情事通知乙,惟至今,乙仍每月將A 地租金匯入甲在B 銀行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仍得基於A 地租賃契約,繼續向乙請求支付並取得租金 B. 該租賃契約因A 地移轉而失效 C. 丙得向乙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 丙得向乙請求支付3 月1 日起,每月5 萬元租金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得向乙請求支付3 月1 日起,每月5 萬元租金

解析:民法第438條規定「租賃物之所有權移轉者,其權利義務移屬於受讓人」。本題甲將A地售讓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所有權已移轉於丙,租賃關係之權利義務自移轉登記完成之翌日(3月1日)起移屬於丙。丙已通知乙受讓事實,乙仍誤匯予甲,屬給付錯誤,丙仍得向乙請求給付3月1日起之租金。選項A錯在甲已非所有權人,喪失請求租金權利;B錯在租賃契約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失效;C錯在丙係基於租賃契約承受地位請求租金,非不當得利。

第3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D.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解析: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選項A描述係時效延長(停止)而非中斷;B錯誤,承認中斷無6個月起訴限制;D錯誤,中斷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依原定期間,不一律為5年。

第4題

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B.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C. 附始期之契約 D. 附終期之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解析:試驗買賣係指買賣人交付標的物供買受人試驗,合意以試驗結果符合約定為契約生效之條件;在試驗完成並確認合格前,契約尚未完全成立,屬於附停止條件之契約。故正確答案為A。

第5題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 民法第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解析: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與第122條末日遇休息日延長,主要針對期間計算;年齡計算依民法第124條自出生日起算,不因末日為休息日而延長,故C所述錯誤。A、B、D皆為正確觀念:休息日落於期間中段不扣除,120條不適用於年齡,死亡月日不明可類推124條。

第6題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 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丙為受僱人,其執行職務時之過失侵權行為,僱用人甲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甲若能證明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得主張免責。乙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丙請求。丙並非公司之法定機關或代表人,故不能依第28條法人侵權行為規定向甲請求,A所述錯誤。

第7題

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解析: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僅有輕過失時,甲不具重大過失,乙不得依第434條向甲求償,故選B。A錯,第188條不以受僱人重大過失為要件,丁仍得向僱用人甲主張連帶賠償;C、D錯,第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即足,丙有輕過失仍成立侵權行為,丁、乙均得向丙請求。

第8題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A 車及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B. 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 甲不知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 車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 車

解析: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須受贈人同意始生效;受贈人得拒絕受贈,交付前贈與人得撤回,但經公證後不得撤回。贈與人對贈與物瑕疵原則不負擔保責任。乙經公證後,甲不得撤回,乙得請求交付A車,且乙為信賴贈與而支出停車位租金,更支持請求交付,故D正確。

第9題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解析: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甲作為買受人對乙之履約能力產生正當不安,得依民法不安抗辯暫停給付價金。惡意抗辯、同時履行抗辯與消滅時效抗辯均不適用於此情形,故A正確。

第10題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解析: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者,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民法第164條第4項復明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者,準用之。」因此乙雖不知有廣告內容,偶然拾獲手錶完成行為,依法仍得向甲請求5,000元之報酬,故B正確。選項A錯誤,懸賞廣告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性質為要約(少數說為單獨行為),並非要約引誘;選項C錯誤,民法懸賞廣告採契約說(要約);選項D錯誤,依民法第165條第1項,懸賞廣告原則上得於行為完成前撤回。

第11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解析: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即免責之債務承擔。乙、丙間之承擔契約本身有效成立,只是於甲承認前對甲不生效力,故 A 正確、B 誤稱契約不生效力。在甲承認前,丙尚未成為甲之債務人;須經甲承認後,丙始取代乙之地位負清償責任,因此 C、D 所述「契約成立或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均不正確。若甲拒絕承認,則丙對甲不負給付義務,乙之債務亦不消滅。

第12題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 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 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 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解析:租賃契約是債權契約,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屆期未交付即屬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共有物出租屬民法第820條第1項所定管理行為,得由多數共有人決定;但解除契約涉及全體出租人,依民法第258條第2項,解除之意思表示應向全體共有人為之,僅向甲或乙一人表示不生效力。本題情形是給付遲延,救濟方式為解除而非終止,故A正確,B、C、D均誤。

第13題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將10 萬元移轉於甲時,消費借貸契約成立 B. 因甲與乙之約定,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甲基於契約,得請求乙交付10 萬元 C. 金錢消費借貸,應以書面為之 D. 乙須將10 萬元移轉於甲,因此金錢消費借貸為處分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將10 萬元移轉於甲時,消費借貸契約成立

解析:民法第 474 條規定,消費借貸以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同意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為其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須當事人一方將金錢移轉所有權於他方時,契約始成立。選項 B 錯在消費借貸非諾成契約,單純約定尚未成立契約,債權人無請求交付之權利。選項 C 錯在金錢消費借貸非要式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如銀行業),不須書面。選項 D 錯在消費借貸屬債權契約,非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指直接讓與或設定物權之行為。

第14題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解析:民法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處分包含設定抵押權等負擔,A正確。甲丙間約定僅生債權效力,基於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該債權約定有效,B正確。若約定是就共有物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涉及共有物全部之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者,該物權設定行為無效,C稱有效即屬錯誤。若經解釋認係以甲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則屬有權處分,D正確。故選C。

第15題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處分抵押權之次序。關於抵押權次序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抵押權次序處分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B. 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得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參考解答

  • 答案:D. 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解析: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將抵押權次序之調整限於三種方法:為特定抵押權人讓與次序、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次序、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次序,抵押權人不得自由任意調整分配額,D錯誤。A符合同條第3項,因調整而受利益者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B符合同條第1項第2款。C符合同條第2項,次序調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選D。

第16題

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A. 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B. 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C. 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解析:物權法定主義係指物權之種類及內容,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自行創設。選項 A 之優先購買權屬債權,若賦予物權效力則違反物權法定主義。選項 B 之不動產質權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設定移轉占有之不動產質權違反民法第 852 條規定。選項 C 之地上權若以他人建物上之建築為目的,屬分層地上權(民法 847-1 條),非普通地上權。選項 D 之不動產役權係民法第 826 條明定之物權種類,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符合物權法定主義。

第17題

間接占有人,乃占有媒介關係之一方當事人。下列何者非屬占有媒介關係? A. 附條件買賣關係 B. 寄託關係 C. 租賃關係 D. 抵押權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D. 抵押權關係

解析:占有媒介關係是指直接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為間接占有人而占有,例如租賃、寄託、附條件買賣中出賣人保留所有權而由買受人占有。抵押權之成立不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要件,抵押人仍為自己占有抵押物,抵押權人並未取得間接占有,故抵押權關係不是占有媒介關係,D正確。A、B、C均屬典型的占有媒介關係。

第18題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C. 讓與擔保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讓與擔保

解析: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於債務清償後返還之非典型擔保,實務與學說承認其為習慣法上所創設之擔保物權,故C正確。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由民法第881條之1以下明定,屬法定物權。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僅具債權效力。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係法律所定之債權,均非習慣法創設之物權。

第19題

甲將其所有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B 地設定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 丁得支付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1 年前通知甲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解析:民法第835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乙之地上權既無地租約定,自得隨時拋棄,D正確。A部分,定有期限並有地租約定者,依同條第1項須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A稱二年,不足。C部分,現行法並未課以拋棄前一年通知土地所有人之義務,C無依據。故選D。

第20題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B. 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C. 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D. 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解析:民法第1101條第3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者,不在此限,故A正確。B錯,第1104條報酬數額由法院按監護人勞力及受監護人資力酌定,非親屬會議;C錯,第1101條第2項應經法院許可者為不動產之購置或處分;D錯,第1103條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第21題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B. 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 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 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參考解答

  • 答案: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第22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有公開儀式 B. 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C. 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解析: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結婚採登記主義,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要件,無公開儀式要求(A錯);書面不必當事人親自書寫,代書亦可(B錯);不須經公證(C錯)。

第23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 6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D. 200 萬元

解析:乙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已先於乙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第二、三順序亦無繼承人,故由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丁、戊、庚與配偶甲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甲、乙採分別財產制,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1,800萬元先由甲取得三分之二即1,200萬元,餘600萬元由丁、戊、庚三人平均繼承,各200萬元。戊應可繼承200萬元。

第24題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解析:民法第1136條規定遺囑撤回之方式,不拘遺囑原方式,得以任何遺囑方式為之。選項B稱「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錯誤。選項A為民法第1135條規定(行為撤回);C為民法第1134條規定(另立遺囑撤回);D為民法第1135條規定(部分撤回)。

第25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己、戊

解析:甲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丙先死亡,其子己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順序之其他繼承人(乙、己、戊),不發生代位繼承。故繼承人為乙、己、戊三人。選項A遺漏己;C錯誤將拋棄繼承之丁之子庚列入;D同錯誤列入庚及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