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經廉政 社會學

第3題

在英國舉行的COP26 氣候峰會熱烈討論全球極端氣候的問題,要求各 國合作對抗地球暖化的現象,其中涉及環境正義。何謂環境正義?請舉 例說明之。如何思考全球氣候變…

題目

在英國舉行的COP26 氣候峰會熱烈討論全球極端氣候的問題,要求各 國合作對抗地球暖化的現象,其中涉及環境正義。何謂環境正義?請舉 例說明之。如何思考全球氣候變遷下的環境正義問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是指任何群體都不應因其種族、族裔、所得、階級、性別或地區,而承受不成比例的環境風險與污染;同時,這些群體有權平等參與環境決策,並獲得補償與修復。此概念源於 1980 年代美國的環境抗爭,如北卡羅來納州華倫郡(Warren County)反對有毒廢棄物掩埋場,以及 1987 年聯合基督教會(UCC)《有毒廢棄物與種族》報告所揭示的環境種族主義(environmental racism)。
  • 二、環境正義的內涵可分三個層面: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指環境負擔與利益的公平分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指受影響者有充分的資訊、參與與表達意見的機會;承認正義(recognition justice),指尊重不同群體的文化、知識與生活方式,不將其貶抑為落後。晚近並加入修復正義與能力建構,強調補償與培力。
  • 三、舉例而言,台灣麥寮六輕石化園區周邊居民長期承受空氣污染與健康風險;彰化、桃園等地曾出現農地遭重金屬或工業廢水污染;RCA 桃園廠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造成員工與居民健康損害;蘭嶼達悟族被安置核廢料,涉及族群與離島的雙重不正義。國際上,全球南方的電子廢棄物拆解區、跨國企業的污染轉移,以及氣候變遷下的小島嶼國家,都是典型的案例。
  • 四、在全球氣候變遷的脈絡下,環境正義須正視「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第一,歷史責任與當前排放的不對等,工業化國家累積排放最多,卻要求開發中國家同步減碳,因此《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確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原則;第二,氣候災害的承受者往往是排碳最少的貧困國家與社群,形成「氣候債務」與氣候難民問題。
  • 五、COP26 的重要進展包括:確立「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對話機制、完成《巴黎協定》第六條碳市場規則、推動「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以保障煤礦與高碳產業勞工,以及倡議逐步淘汰燃煤。然而,已開發國家每年一千億美元的氣候融資承諾仍未完全落實,顯示程序正義與分配正義仍有落差。
  • 六、思考架構上,可從四問著手:誰排放最多(歷史與人均排放)?誰承受最多(暴露度與調適能力)?誰參與決策(程序代表性)?誰負擔成本(融資、技術移轉與補償)?政策工具包括碳定價與碳稅、氣候融資與綠色基金、跨國技術移轉、在地調適計畫、以及保障弱勢與勞工的公正轉型基金。限制在於國家主權與經濟競爭使責任分攤難以強制,且「正義」的判準涉及歷史責任與能力原則的權衡,故須以透明、參與及可課責的制度設計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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