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1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
題目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核心在「規制效果」(Regelung),亦即是否創設、變更或確認人民之權利義務;僅有事實敘述、理由說明或未來措施之預告者,屬觀念通知。
- 二、「一週內自行清除」部分:係命甲除去道路障礙物之作為義務,屬下命處分(負擔處分),其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前段「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本件雖給予一週期限而屬「限期改善」,仍不改變其規制人民義務之性質,非單純之勸導。
- 三、「屆時未清除,將代履行」部分:屬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書面告誡,即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履行時將強制執行,其執行方法依第29條為代履行。告誡依多數見解具行政處分性質,得獨立提起救濟,功能在於踐行執行程序之先行告戒,並使甲預見不履行之後果。
- 四、整體定性:本通知書為「限期改善處分」併附「告誡」之複合構造,二者均對外生規制效果,應定性為行政處分,而非觀念通知。惟其未記載罰鍰,故非裁罰處分;同條第1項之罰鍰與第2項「視同廢棄物」之清除,仍須由權責機關另依法定程序作成,不得以本通知書替代。
- 五、救濟與程序:甲不服者,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於30日內提起訴願,並續行撤銷訴訟。若通知書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為救濟教示,依第98條第3項,訴願期間延長為1年。反面言之,倘內容僅止於道德勸說而無強制力,則屬觀念通知而不得救濟;本案文義已具規制力,宜解為行政處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