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1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

題目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 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 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汽車修配廠的法律地位:乙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同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臺北市區監理所依公路法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將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託給民營汽車修理業辦理,乙在受託範圍內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故其法律地位為「準行政機關」,並非單純的民法上承攬人或履行輔助人。
  • 二、檢驗判定之性質:乙認定前輪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並要求複驗,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甲直接發生「應改善後始得合格」之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即使乙以「檢驗結果通知單」形式為之,亦不影響其處分性質;若乙僅通知不合格而拒絕核發檢驗合格證明,則屬消極的否准處分。
  • 三、訴願救濟:依訴願法第10條第1項,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故甲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繕具訴願書連同相關證件,經由乙或逕向臺北市區監理所提起訴願,而非向乙或臺北市政府為之。
  • 四、行政訴訟:甲若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06條);若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後仍逾2個月不為決定,亦得逕行起訴。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五、附帶爭點與答題建議:乙要求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複驗,涉及不當聯結禁止與利益衝突,逾越委託目的之範圍,甲得於訴願中一併主張該附款或要求無效;又乙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致甲受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應由臺北市區監理所負國家賠償責任,甲亦得於同一程序中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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