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2題

科技的進步,畜牧事業的發展更具規模化,畜牧場的動物飼養量也增加。 但是氣候變遷,動物疫病再現及新興傳染病增多,畜牧場受到動物疫病 的威脅也增加。依照動物傳染病防…

題目

科技的進步,畜牧事業的發展更具規模化,畜牧場的動物飼養量也增加。 但是氣候變遷,動物疫病再現及新興傳染病增多,畜牧場受到動物疫病 的威脅也增加。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 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依規定 應如何辦理?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定位與目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置於防疫措施章,係課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動物罹患、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死亡時之通報與保全義務。其立法目的在於及早發現疫情、阻斷病原擴散途徑、避免斃死畜禽流入食品鏈,並維護公共衛生與畜牧產業安全,屬於典型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 二、通報義務: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實務上多以24小時內為原則)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或鄉(鎮、市、區)公所報告,敘明動物種類、數量、死亡時間、臨床症狀、飼養地點及接觸史,不得隱匿、遲延或為不實通報,並應留下通報紀錄以備查核。
  • 三、屍體保全與禁止擅自處分:應保持動物屍體原狀,予以隔離並冷藏、冷凍或置於密閉容器內防止腐敗,非經動物防疫機關許可,不得擅自移動、剖檢、剝皮、切割、加工、販賣、轉讓或任意丟棄,以避免污染土壤、水源或造成二次傳播。
  • 四、配合處置與消毒: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辦理屍體焚化、掩埋或化製,並對畜舍、飼槽、器具、運輸車輛及污染場所實施清潔與消毒,管制人車進出、落實生物安全措施;必要時配合採樣送驗、移動管制與隔離觀察,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五、違反效果與實務建議:違反者依本條例罰則章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因而致疫情擴大者,另可能負刑事及民事責任。畜牧場宜建立死亡畜禽登記、冷凍儲存設備與通報標準作業程序,並指定專人負責。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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