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7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B.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C. 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D.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官方答案
- 答案:B.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解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求以連署方式參選者繳交新臺幣100萬元連署保證金,目的在防止人民任意參與連署、耗費社會資源,並促使連署人慎重其事;保證金於連署達一定門檻後退還,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不予發還,同屬促使慎重連署之合理設計,並非對被選舉權的不當限制。故A、C、D敘述均與該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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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