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2題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

題目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1 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A.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 日時 B.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60 日時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90 日時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 年時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 年時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本題行政機關未於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依同法第98條第3項,救濟期間延長為自處分送達後1年;乙未於1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效,故於送達屆滿1年時確定,已中斷的時效自該時點重行起算。30日、60日、90日分別為一般訴願期間或誤寫救濟期間的相關期間,均非本題重行起算的時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