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0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 日內,申請復查。此為何種救濟類型?

題目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 日內,申請復查。此為何種救濟類型? A. 程序重開 B. 訴願之先行程序 C. 相當於訴願 D. 行政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B. 訴願之先行程序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復查係位居訴願之前、依法應先踐行之程序,學理上稱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亦稱訴願前置程序),目的在使稽徵機關有自我審查、更正之機會。選項A程序重開係針對已確定行政處分之事後救濟;C相當於訴願指訴願法上視同訴願之情形;D行政訴訟為復查、訴願後之司法救濟,均非復查之性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