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1題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題目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處分 B. 觀念通知 C. 解除契約 D. 行政指導

官方答案

  • 答案:B. 觀念通知

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由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並應檢具候選人名冊送請地方法院與檢察署共同審查、表示意見後遴聘之。本題市公所會同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候選名單後,將未獲遴選之結果通知當事人,僅在單純告知事實狀態,並未對外發生法效性、不直接影響權利義務,故性質為「觀念通知」(事實通知)。選項A行政處分須具備法效性;C解除契約須以契約存在為前提;D行政指導乃行政機關對人民為引導、建議之行為,均與本案通知性質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