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0題

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題目

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A. 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B. 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C. 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求最大可能之均衡 D. 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

官方答案

  • 答案:B. 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解析

比例原則包含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必要性(侵害最小)與狹義比例(法益平衡)。選項A屬必要性審查;選項C屬狹義比例審查;選項D屬必要性審查(手段非必要)。選項B敘述「系爭規定意義可由適當機構專業認定、司法審查確認」,屬「授權明確性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範疇,非比例原則操作內容。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531、585號)明確區分兩者:比例原則審查限制基本權手段之必要與適當,授權明確性則審查法律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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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