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2題

依據現行有效之憲法規定,行政院副院長何時得暫行代理行政院院長?

題目

依據現行有效之憲法規定,行政院副院長何時得暫行代理行政院院長? A. 行政院院長出缺或辭職,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B. 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過立法院同意前 C. 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尚未召集立法院會議,審議新任行政院院長人選前 D. 行政院院長生病請假時

官方答案

  • 答案:A. 行政院院長出缺或辭職,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解析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因此副院長代理的發動原因限於「院長辭職或出缺」且「總統尚未任命新任院長」的真空狀態。B、C所述立法院同意或休會召集等程序,均非現行憲法所定要件(院長任命已改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D所稱生病請假,屬院長因故不能視事之情形,應依其他規定處理,並非本條所稱之代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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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