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3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題目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憲法訴訟聲請人之資格? A. 總統 B. 政黨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D. 法院
官方答案
- 答案: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解析
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聲請人有一定範圍: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權限爭議,得聲請機關爭議判決(第47條),總統屬憲法機關,具此資格;各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確信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第55條);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權利受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後,亦得聲請(第59條),政黨為法人,故有資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係地方行政機關之首長,並非國家最高機關、法院或權利受侵害之人民、法人,不具備前述聲請人資格,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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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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