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7題

司法院釋字第694 號解釋認為,舊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 歲或滿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為其個人綜合所得…

題目

司法院釋字第694 號解釋認為,舊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 歲或滿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為其個人綜合所得額之免稅額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A. 工作權 B. 平等權 C. 財產權 D. 生存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平等權

解析

釋字第694號解釋核心在: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將年滿20歲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排除在外,屬不合理分類,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此案非涉工作權(A)、財產權(C)或生存權(D)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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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