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3題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題目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 不得再行救濟 B. 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 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解析

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於懲戒法庭下設第一審與第二審。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受懲戒,經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40萬元罰款,該罰款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一種,並非終局確定之結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由第二審審理其法律爭議。懲戒事件專屬懲戒法院審理,不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權限,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所能處理,故不得逕謂不得再行救濟,選項C、D亦非正確之救濟途徑。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