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3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 直接執行 B. 直接強制 C. 即時強制 D. 間接強制

官方答案

  • 答案:D. 間接強制

解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行政執行法採取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兩種手段。間接強制指代履行與怠金(第28條第1項),係透過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管收則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於義務人有履行能力而故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法定事由時,由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拘束其人身自由,藉此迫使其清償,性質上屬間接強制方法,而非直接以物理力實現給付內容之直接強制,亦非遇急迫危害時之即時強制。故本題答案為間接強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