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2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C. 執行機關遇到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之情況,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D.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依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非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僅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A項聲明異議依第9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為正確;C項管轄區域外執行得請求協助(第8條)正確;D項執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正確。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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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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