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7題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為提出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 B. 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C. 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當事人 D. 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解析
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本文雖規定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但書明定當事人為機關、法人或團體,或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故並非對所有「人民」一律採律師強制代理,B的敘述以偏概全。A部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的當事人為聲請人,包括聲請的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C部分,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的國家最高機關及發生爭議的機關為當事人;D部分,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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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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