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8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型態,稱之為:

題目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型態,稱之為: A. 現實交付 B. 簡易交付 C. 占有改定 D. 指示交付

官方答案

  • 答案:C. 占有改定

解析

本題考動產物權讓與的交付方式。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該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學說稱為「占有改定」,即讓與人保有直接占有、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A 的現實交付是指實際移轉占有;B 的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先占有動產,於讓與時即生效力;D 的指示交付是指讓與人對第三人有返還請求權,將該請求權讓與受讓人。本題情形是讓與人自己續為占有,故屬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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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