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0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B. 和平占有 C. 公然占有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解析
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時效取得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的要件包括: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並繼續占有達法定期間(一般為二十年,善意無過失者為十年)。A、B、C均為法定要件。至於法律效果,條文明定占有人「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須經登記程序始取得所有權,並非因時效完成即當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D敘述錯誤。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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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