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9題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A 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A 車?
題目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A 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A 車? A. 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A 車有牽連關係 B. 不可以,因甲非A 車之所有權人 C. 可以,因丙為善意 D. 不可以,因甲非故意未支付保養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A 車有牽連關係
解析
依民法第928條,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且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本題丙占有A車,其保養費用債權正是因該車之保全而發生,具有牽連關係,故丙得對甲主張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務人為動產所有權人為必要,因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故B不可採;C以「善意」為理由並不精確,留置權重在債權與物的牽連關係,而非善意;D以是否故意欠款為要件亦無依據,只要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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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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