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題目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A. 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B. 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C.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提高為12%至18%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認定,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穿越其土地地下,致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時,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此一立法漏洞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不符,屬違憲。至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以及年改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基準提高為12%至18%,均經認定合憲;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處罰,亦屬維護交通安全之合理限制,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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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