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6題

有關刑法第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刑法第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 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 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 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B. 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解析

刑法第123條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於取得身分後履行者,依受賄罪論處。條文主體明列仲裁人,A 正確;條文僅言「職務上之行為」,未區分是否違背職務,故不違背職務之職務行為亦足成立,B 將之限縮於違背職務行為並排除不違背職務者,與條文文義不符而錯誤。條文以「後履行」為要件,C 正確;所收利益與將來職務行為須具對價關係,D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