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6題
民法第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題目
民法第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 反面推論 B. 類推適用 C. 目的性限縮 D. 歷史解釋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反面推論
解析
民法第222條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規定不得預先免除;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反面推論可得出: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即輕過失)的責任,得預先免除。此即反面推論(argumentum a contrario)。類推適用是把法律效果擴及於法律未規定的類似事項;目的性限縮是限縮構成要件的適用範圍;歷史解釋則是探求立法史料與立法原意,均與本題操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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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