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7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人不得為會員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官方答案
- 答案:D.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解析
民法第709條之5第1項明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故D敘述錯誤。A依第709條之2第2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員;B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C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以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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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