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7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
題目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 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 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官方答案
- 答案:C. 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事由,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B)、情況急迫顯然違背公益、受法定期間限制不能遵行、行政處分所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A)、限制自由權利內容顯屬輕微等。又為避免相對人潛逃而依法為限制出境處分,實務上多認屬情況急迫之例外(D)。C選項「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純屬行政機關作業便利,並非法定例外事由,不得據以免除陳述意見程序。故 C 不該當於例外情形,為正確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