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9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
題目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A. 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 B. 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C. 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D. 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官方答案
- 答案:A. 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
解析
本題涉及「訴願標的之轉換」法理。人民因機關怠為處分(不作為)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始作成否准處分者,依司法實務(最高行政法院及訴願審議實務)見解,該否准處分已成為具體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標的轉換為該否准處分,逕以之為審查對象續行審理,無須命訴願人另行提起或重新表示(A正確)。B所稱應命確答、C之不受理、D之逕為無理由駁回,均與轉換法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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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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