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3題

立法院審查某法律草案,共計25 個條文,在第二讀會審查到第10 條時,若立法院被解散重新改選,新國會應如何處理該法案?

題目

立法院審查某法律草案,共計25 個條文,在第二讀會審查到第10 條時,若立法院被解散重新改選,新國會應如何處理該法案? A. 自第二讀會之第10 條接續審查 B. 若無重新提案,即不予以審理 C. 視為已通過 D. 仍自第二讀會開始,但從第1 條開始重新逐條審查

官方答案

  • 答案:B. 若無重新提案,即不予以審理

解析

依屆期不連續原則,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前屆尚未議決的議案原則上不繼續審議,必須由新國會重新提案,才能再行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此設有明文,僅條約案、預算案等少數例外)。本題法案在第二讀會審至第10條時國會解散改選,前屆審查程序全部歸於消滅,新國會無從「接續」第10條,也不是「視為已通過」,更非當然從第1條重新逐條審查;若無人重新提案,該法案即不予審理。故選 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