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4題

A 公司從事營建事業,每年的年終均會發給紅利獎勵公司員工,自公司設立至今均未中斷。某日,A 公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內約定:「雙方合意以工作期間…

題目

A 公司從事營建事業,每年的年終均會發給紅利獎勵公司員工,自公司設立至今均未中斷。某日,A 公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內約定:「雙方合意以工作期間內受領之年終分紅作為合理補償」。試問,此一條款事項之效力為何? A. 有效,年終分紅已足以合理補償勞工之損失 B. 無效,因此補償約定事項未送主管機關核定 C. 無效,因此等補償實為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D. 有效,因本件之年終分紅為雇主給予之額外恩惠性給付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效,因此等補償實為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要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工作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始屬有效。合理補償必須是離職後另外給予的對價,用以填補競業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亦明定,不得以勞工於在職期間所受領的給付作為補償。年終分紅是員工在工作期間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屬於在職期間的給付,不能充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該約定違反法定要件而無效,故選 C。此類補償約定並非以送主管機關核定為生效要件,B 的理由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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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